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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日本处理在华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

查字典化学网 2016-06-07

2012年原本是中日处理日本遗留在华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但到目前为止,彻底解决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依然遥遥无期。中国政府应该敦促日本政府提高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要求日本政府加大解决力度。

如果不能处理好日本遗留在华化学武器这个问题,可能会对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而且会损害原本就非常脆弱的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国民感情,是一件不得不重视的大事。

一、日本政府在处理遗留化学武器上的不足

日本内阁于1999年3月19日决定《有关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工作》,并根据此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在总理府(现在的内阁府)设立了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按照日中两国政府在1999年7月签署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承诺要在2007年4月前将在中国遗留的大量化学武器彻底销毁完毕,后经两国协商将销毁时间延长至2012年。所以到2012年,也没有处理完,时间完全不够。日方已经将解决该问题作为长期化的问题,但是对中国来说这是难以承受的。伴随着中国城镇化大发展,人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尽快妥善处理好该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是日本政府在处理该问题上存在以下不足:

1、至今没有对遗留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的数量、分布地域开展全面调查。中国方面调查和统计的结果,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是200万到300万枚,而日本方面统计的结果是70万枚左右。双方差距较大,日中之间还没有一个鉴定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统一标准。虽然备忘录签署已经很长时间,但是日本方面进行的化学武器发现工作仍然未取得很大成效,彻底全面的调查研究始终没有开展,导致至今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文件能指出中国到底哪些地方埋藏着日本的化学武器,埋藏有多少化学武器。

2、设备、资金、技术不到位,处理上存在隐患。目前日方在中国遗留的大部分化学武器,被发现之后,都是由中方临时保管,这是当时日方没有办法处理的情况之下,中方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而现在的托管库已经远远不够,所以很多发现的化学武器,只能先就地掩埋,等着新的托管库建好。这些超过半世纪的化学武器很多表面已经被腐蚀,侵入地表,渗入地下水。因为资金和位置等问题,虽经中日双方多次协商,建设遗弃化学武器废弃处理设施过于迟缓,严重影响了处理进度。其实早在1999年中日双方谈判时,中国就要求日本将化学武器运送回国进行销毁。然而日本却声称其国内法禁止化学武器入境,日本国民也无法接受,加之运输难以确保安全,因此请求中方允许在中国境内销毁。出于尽早处理此事的考虑,最后中方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这些化学武器。

3、日本在赔偿时执行双重标准。在赔偿受化学武器伤害的问题上,日本存在着双重标准,对日本国内的受害者,迅速巧立名目地进行补偿,对中国方面的受害者只是承认伤人事实,但却不给予赔偿。

二、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存在的隐患

1、将影响中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境内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广东、天津等10多个省市都发现过。涉及省市较多,大都是东部沿海和中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面对城市开发的热潮,这些不知遗弃在何处的化学武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都会造成巨大的威胁。

2、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主要包括糜烂剂、窒息剂、血液剂、呕吐剂、催泪剂。随着时间的推移,埋藏在地下或者是河流中化学武器逐渐泄漏,其中包含的诸如芥子气、氰化氢等有毒物质释放,污染土壤和河流,对该地区人民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生态环境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危害。

3、受害者难获赔偿,影响中日关系。日本遗留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严重威胁该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每

天都生活在这种阴影之下,如同一种特殊形式的恐怖主义。日本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也发生了很多次,例如齐齐哈尔“8·4”毒气伤人事件等,而且这些受害者在日本法庭上起诉,日本方面也只是承认被害事实,却否认国家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不给于赔偿。由此产生的情绪极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破坏社会稳定,使得中日关系更加恶劣。

三、关于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建议

1、要求日方提高协商等级,高度重视该问题。中国政府可以要求日方将协商等级提高到副部长级,并不断敦促日本政府尽快履行处理“侵华战争期间遗留的化学武器”的义务,在发现和处理两方面都加快进度,并采取更加有效合理的方式,增加技术和资金以及人员投入,争取尽早彻底销毁全部日遗化武。,

2、就在华化学武器的分布和准确数字展开全面调查。日本政府曾经对日本国内遗留的化学武器数据,展开过细致、全面的调查,早在2002年日本就通过向当时的士兵询问和开辟热线的方式,建立了日本国内遗留化学武器地区分布图,并十分及时得处理国内发现的化学武器。而在中国,日本则没有这么积极。所以中方应敦促日本政府按照日本国内的解决方式,通过全面调查当年日军各部队化学武器配备情况、仪器地点、战后发现以及受害情况等,对中国境内化学武器分部情况展开调查,并要求日本防卫省公开当年战争时期有关毒气生产,在中国使用和埋藏化学武器的档案;查阅保存在华盛顿的日文化学武器资料,从而了解和掌握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地点,完成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的分布图。

3、全面展开处理工作,资金、技术、设备都要到位。对化学武器的处理工作必须全面紧急展开,要求日方资金、技术、人员必须到位,必要时可以向禁止化学武器机构请求技术支持,借鉴欧美陷阱的处理化学武器技术,提高处理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的效率,不能继续拖延。

4、支持合理合法诉讼,保障中国受害者利益。中国政府还应该支持中国受害者继续起诉,反对日本政府在遗留化学武器伤人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对国内受害者赔偿,对国外的受害者拒绝赔偿。虽然这样的起诉往往会失败,但是这个不断争取赔偿的过程,不但会得到了日本进步团体和学者的支持,还有利于向广大日本民众介绍日本遗留化学武器对中国平民的伤害的真相。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日本政府继续反省和认罪。

5、呼吁国际社会的关注,给予日本国际压力。为了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中方应该呼吁国际社会都来关注这一事项,可以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会议上向该机构反应进展情况,对日本施压。而且还可以结合中日共同历史研究,把这个问题同慰安妇等其他战争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共同研究,揭露日本的侵华暴行,让国际社会人士到当年日军对中国人民的暴行。

6、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现遗留化学武器之后,中方可以提醒当地居民注意安全,并加强宣传,让大家知道如何识别遗留化学武器以及发现后如何正确处理,使当地民众能够有所预防,以避免再次发生诸如齐齐哈尔84事件一类的悲剧。

处理遗留化学武器问题,还涉及环保领域,是目前中日两国战争遗留问题中为数不多的可以取得进展的问题之一,不应该因为中日关系恶化而停止,而是提高处理效率,转而带动中日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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